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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设备常见认识误区
文章作者:市场监管教育在线 发布时间:2025-03-10 10:23:35 点击:11 次

误区1、检验合格的电梯不应该发生故障

检验是国家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和维护保养情况的验证性检查方式,其中相关的检验项目均是电梯质量的安全底线,也可以理解为,检验合格反映出电梯安全仅仅达到了国家要求的最低标准。如果把电梯比作人,年检就相当于每年做一次健康体检,体检没大毛病并不表示在之后的一年里人就不会生病了,其实电梯是否故障和人是一样的,关键在平时的管理和维护保养。因此,使用单位日常管理到位、主体责任落实到位、督促维保修理到位,才能确保电梯故障概率降到最低。

误区2、液压升降平台可以当“货梯”来使用

“货梯”是对简易升降机的俗称,额定起重量500公斤以上的简易升降机属于特种设备,虽然液压升降平台并不属于特种设备,但是仍有部分企业将其安放在厂房的井道内或用砖木、铁板等材料搭建的简易井道内,并加装选层面板、门锁、限位开关、导轨等部件,使其成为了“非法制造、非法安装、非法使用”的“三非”特种设备,即俗称的“土制升降机”,不仅使用单位要被处罚,其安装单位也同样要面临法律的制裁。

误区3、特种设备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是非常强调安全主体责任的,但不少使用单位特别是电梯的管理单位,往往将电梯维保但未开展的日常维护保养等同于对日常管理责任,其实电梯维保单位仅仅相当于电梯“4S店”的角色,所以车辆出了事故,交警处罚的对象是车主而不是“4S店”。当然了,对于共有产权的特种设备,例如住宅小区的电梯是归全体业主所有,因此依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全体业主或业委会以合同的形式委托物业公司负责管理电梯,由物业公司承担电梯安全主体责任,负责办理电梯日常检查、使用登记、定期检验检测和签订维保合同。对于跟随房屋一同出租的电梯,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方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由承租方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如无相关合同约定的,则电梯产权单位就是法定的使用管理单位。

误区4、特种设备还没超过检验有效期可以先不用报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设备检验有效期届满期一个月内向检验检测机构办理报检手续,其中主要也是考虑到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检验机构可以提前调配检验人员安排,保障一个地区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检验有序进行;另一方面,假如在检验过程中发现各类设备隐患和故障问题等,提前报检可以在检验有效期满前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整改,经过整改后可顺利按期取得合格报告,避免两次检验出现“断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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