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真:0792-8383900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长城路121号恒盛科技园13号楼8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电梯作为小区的共有部分,其播放广告所产生的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确实应当归全体业主共有。但是,《民法典》同时也强调了关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的决定权通常涉及业主共同决策。
决定是否播放广告:通常情况下,是否允许在电梯内播放广告应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通过集体决策来决定。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
知情权与监督权:对于广告收入的具体金额及分配情况,业主有权知晓并进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定期公布、公示相关账目,确保透明度。如果业主对收益的使用和分配有疑问,可以通过查阅相关财务资料或要求召开业主大会讨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明确了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归属。
第二百七十一条和后续条款规定了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职能和决策范围。
综上所述,如果有住户不喜欢电梯播放广告,可以提出反对意见,并通过合法程序(如向业主委员会反映或提议召开业主大会)表达诉求,争取业主集体决策的结果符合大多数业主的利益。同时,业主亦有权要求公开和审计广告收益的收支情况,以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