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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9日,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有关实施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每名电梯检测人员每月检测电梯数量暂定不超过80台执行,适时进行调整。
定期检验有效期在2023年5月31日(含)以前的电梯,仍按“旧版检验规则”进行定期检验,试点区域已开展检测的电梯除外。
自2023年6月1日起至2024年4月1日止,具备开展自行检测条件的电梯按照“新版检验规则”确定的定期检验周期进行定期检验;不具备开展自行检测条件的电梯由监察机构出具意见后进行定期检验。
2024年4月2日起,全省范围的电梯严格依据“新版检验规则”和“检测规则”进行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
超期未检或停用一年以上的电梯,重新启用前进行定期检验,之后按“新版检验规则”确定的年份执行。
2023年5月20日前按“新版检验规则”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完成全省电梯定期检验周期的调整。
2023年7月31日前完成包括电梯使用单位和检测机构注册、自行检测报备确认以及检测数据及时上传等功能在内的自行检测模块开发。
通知要求委托的检验检测机构是电梯检验师注册的机构,检验师必须是明确任命的质量负责人,机构是持有有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且含有电梯检测或定期检验(仅指TSG Z7001 规则中所述的甲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项目的机构。
过渡期间,省局将加大对全省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抽查,严厉打击假证卖证、挂靠以及虚假检验检测行为。
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可组织成立电梯协会或电梯联盟等中介服务性质的机构,进一步规范电梯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测行为,从行业内部约束电梯维保单位和检测机构的行为,坚决杜绝低价竞争、恶性竞争导致的虚假维保和检测现象发生。
原文内容如下: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T7001-2023,以下简称“新版检验规则”)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T7008-2023,以下简称“检测规则”)已由市场监管总局于2023年4月2日正式发布实施,为进一步做好全省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定检验
承担电梯法定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电梯“新版检验规则”要求,于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电梯检验作业指导书和检验工作质量检查考核制度的修订完善,进一步规范电梯检验工作。同时按要求配置如视频声像采集等与检验任务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
(一)监督检验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要求,在过渡期内,承担监督检验的检验机构可以根据电梯施工单位的申请,选择“新版检验规则”或者原有的《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T7001~TSG T7006,以下简称“旧版检验规则”)开展检验工作。
(二)定期检验
1.定期检验周期的界定:定期检验有效期在2023年5月31日(含)以前的电梯,仍按“旧版检验规则”进行定期检验,试点区域已开展检测的电梯除外。
自2023年6月1日起至2024年4月1日止,具备开展自行检测条件(见附件1)的电梯按照“新版检验规则”确定的定期检验周期进行定期检验;不具备开展自行检测条件的电梯由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和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监察机构出具意见后进行定期检验。
2024年4月2日起,全省范围的电梯严格依据“新版检验规则”和“检测规则”进行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
超期未检或停用一年以上的电梯,重新启用前进行定期检验,之后按“新版检验规则”确定的年份执行。
2.定期检验周期的计算:定期检验的周期依据“新版检验规则”,以电梯安装(改造)监督检验日期为基准计算;无法确定安装(改造)监督检验时间的,则以电梯制造(出厂)时间为基准计算;安装(改造)监督检验日期和制造(出厂)日期均未明确的电梯,在2023年12月31日前仍按“旧版检验规则”要求进行定期检验,期间由省总院特检院负责组织认真核实此类电梯安装(改造)监督检验日期,并及时按“新版检验规则”要求在“江西省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大数据平台”(网址:http://dsj.jxtzsb.cn/portal/jsp/public/login.jsp,以下简称“省智慧监管平台”)调整定期检验周期。
3.定期检验执行的项目内容:8月31日(法定检验作业指导书修定完善截止日)前定期检验内容仍执行“旧版检验规则”项目内容,其中原试点区域内电梯定期检验内容仍执行总局56号文件中检规项目内容;9月1日起定期检验内容一律执行“新版检验规则”项目内容。
(三)特殊情况
2023年4月2日(不含)之前签订供货合同,或者已经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中标,并且需要在过渡期满后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电梯,应当在2023年7月1日前,由电梯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安装单位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赣江新区和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由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和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汇总抄告承担电梯监督检验的检验机构。此类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时,“新版检验规则”附件A1.2.2.7、A1.3.3可以按照“旧版检验规则”的要求进行检验,“新版检验规则”附件A1.2.4.3(1)、A1.3.12.1、A1.3.12.3可以不检验;其后的定期检验、自行检测的相应项目也按照相应要求进行。
二、自行检测
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4号)相关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应在“省智慧监管平台”注册,核对完善本单位基本信息和电梯信息,明确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管理员,落实报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并自觉管理维护数据信息。适时将电梯信息在线推送至相应的电梯检测单位。变更使用单位的,由新的使用单位向发证机关申请使用单位登记变更后,再到“省智慧监管平台”变更。
(一)检测周期
电梯按照“新版检验规则”规定应当实施检验之外的年份,每年必须进行一次自行检测。
(二)检测主体
电梯自行检测的主体为电梯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不具备开展自行检测条件时,可委托承担本单位电梯维护保养的维保公司或具有电梯检测资质的机构帮助完成自行检测。
(三)检测报备
电梯使用单位在开展自行检测前应在“省智慧监管平台”履行自行检测报备流程(见附件二),同时上传公示检测单位相关资料信息、委托协议、公开承诺书(见附件三)。电梯所在地的设区市、赣江新区和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应将对电梯自行检测环节的监管关口前移,负责核实开展自行检测的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相关条件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准确无误后推送到省局特种设备局确认。
“省智慧监管平台”自行检测模块开发完成之前各地以书面形式进行报备(电梯自行检测报备表见附件四)。首次报备经省局确认后开展自行检测,后续承担自行检测服务的单位如没有变化则不需经省局确认,网上正常告知即可,如有变化则须重新履行报备流程。
(四)检测要求
开展自行检测的电梯使用单位或被委托的单位机构应配备与检测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检测人员和检测仪器设备,检测人员应当是本机构缴纳养老保险且已取得电梯检验员以上资质证的全职人员。同时严格按照电梯“检测规则”要求制订完善检测作业指导书,建立和实施检测工作质量检查考核制度,进一步规范电梯检测工作。
具备自行检测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只能检测本单位管理使用的电梯;受委托开展自行检测的电梯维保单位只能检测其承担维护保养服务的电梯,且应当设置独立部门开展检测;受委托开展自行检测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是从事委托自行检测服务的检验师注册机构。
受委托开展自行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不得在同一设区市同时承担电梯检验任务和检测服务。
为合理配备与检测任务相适应的检测人员数量,根据前期试点情况和参考全国其他省份要求,每名电梯检测人员每月检测电梯数量暂定不超过80台执行,过渡期内省局将结合监督抽查工作的开展,现场对自行检测的人机匹配进行有效测算,适时进行调整。
三、使用标志
(一)法定检验
承担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在完成检验工作后,应按照“新版检验规则”要求及时在“省智慧监管平台”生成电梯电子《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二)自行检测
电梯自行检测工作(包括整改情况确认)完成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及时将《电梯自行检测报告》和《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上传至“省智慧监管平台”,最近一次实施电梯检验的检验机构应按照“检测规则”要求按时生成电梯电子《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电梯使用单位应及时在“省智慧监管平台”下载打印电梯《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并张贴至电梯轿厢(或者扶梯、人行道出入口)易于乘客看见的部位。
四、信息传输和公示
“省智慧监管平台”于2023年5月20日前按“新版检验规则”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完成全省电梯定期检验周期的调整。2023年7月31日前完成包括电梯使用单位和检测机构注册、自行检测报备确认以及检测数据及时上传等功能在内的自行检测模块开发。
电梯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后,电梯检验机构和使用单位应及时将检验检测信息上传至“省智慧监管平台”,同时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市监特设发〔2022〕59号)要求及时将存在的严重事故隐患报当地监察机构纳入安全隐患台帐管理。
自行检测发现的问题整改经检测单位确认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以及整改情况公示在便于乘客阅知的位置,公示期不少于15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电梯“新版检验规则”和“检测规则”的发布是国家对电梯检验检测政策的新一轮调整,也是更好保障电梯运行安全的一项有效举措。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电梯“新版检验规则”和“检测规则”的实施组织工作,及时研判风险,周密安排部署,加强跟踪问效,统筹推进电梯“新版检验规则”、“检测规则”的实施和落实主体责任等各项工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电梯使用维保单位要认真组织检验检测人员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新版检验规则”和“检测规则”实质内容,切实提高电梯检验、检测质量。
(二)加强监督检查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运用“省智慧监管平台”的数据信息,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在本辖区开展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公示监督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在电梯检验检测过程中缺项、漏项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并将检查执法结果报告省局,省局将严格落实淘汰退出机制。对检查发现使用到期未检测或检测发现严重不符合运行条件的电梯,要及时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督促整改,逾期不予整改的,要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六条实施处罚。过渡期间,省局将加大对全省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抽查,严厉打击假证卖证、挂靠以及虚假检验检测行为。
(三)加强宣传引导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和“质量月”等重点时段,通过广泛的媒介途径和多样的宣传方式,重点宣传电梯安全基本常识(包括如何安全乘坐电梯,遇到电梯故障或被困电梯如何正确处置等安全知识),着重宣贯国家对电梯检验检测政策的变化内容;要大力发挥行业自律约束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可组织成立电梯协会或电梯联盟等中介服务性质的机构,进一步规范电梯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测行为,从行业内部约束电梯维保单位和检测机构的行为,坚决杜绝低价竞争、恶性竞争导致的虚假维保和检测现象发生。
各地在实施电梯新版检规实施过渡期内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对涉及电梯的舆情要及时研判处置,避免引起负面舆情,适时向省局报告过渡期间电梯检验检测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本文内容来源: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