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真:0792-8383900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长城路121号恒盛科技园13号楼8层
电梯设备属于特种设备,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在电梯的买卖合同以及安装合同中,可能会存在哪些法律问题,该怎么解决呢?
一、电梯买卖合同中的常见问题
1、交付问题
由于电梯设备的特殊性,设备的卖方往往也是设备的安装单位,所以即便合同对设备到场校验进行了约定,双方也容易忽略设备到场后的交付验收手续。电梯设备交易及安装周期较长,期间可能因买方缺乏资金等原因导致项目停工,从而产生纠纷,卖方需承担证明设备交付的举证责任。如不能证明,则卖方面临不利责任(未交货),亦不能按合同约定要求买方支付货款。
通常,买卖合同会对设备到场后的清点检验进行约定,但对清点检验后应完善的文件并未进行明确约定,基于此,买方人员可能会因自身责任问题,消极签署文件。对此,合同应当对如下事项进行约定:
① 明确清点检测责任人:对清点检测责任人的授权范围及权限以书面确定,并预留责任人签章。
② 明确清点检验通知的方式:实践中,通知证据的纸质文件不易保管,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可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对包括但不限于清点验收通知文件进行送达,明确双方指定电子邮件收发账号。
③ 明确买方不配合设备清点检验的法律后果: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若买方不配合清点检验,则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且认可卖方通知载明需要清点设备的数量、规格及质量等。
2、付款条件
因电梯设备的卖方单位往往也是安装单位,在电梯设备买卖合同中通常存在“以电梯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合格或者使用登记作为付款条件”的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作为销售方的合同目的是将所销售的电梯交付给买受人,并以此获得合同价款。销售方完成设备交付即已完成合同的主要义务。在销售方已完成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办理电梯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及登记属于电梯使用单位的行政义务,对于是否检测、何时检测、以及检测是否合格均不受买卖合同项中销售方行为的影响,且电梯安装检测期限受施工环境、相关单位配合情况、安装款付款进度、检验单位工作人员工作能力、效率等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所以把电梯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合格或者使用登记作为付款条件对电梯销售方明显不公平,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风险1:存在非买方、安装单位导致电梯长期不能达到验收条件或验收不通过,进而付款期限不能确定,直接导致卖方面临无法控制资金占用成本、投资回报期限等风险,将无法达到买卖合同销售货物收取货款的合同目的。
风险2:由于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所以发生非买方原因长期不能检验或者检验不通过等情形,卖方无法基于原合同约定主张货款,只能依照法律或合同约定条款先予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若因此解除合同,买方在评估支付能力后可能会提出要求退还尚未安装使用的设备货款的请求,提起诉讼或仲裁。法院或仲裁机构从利益均衡、减少损失以及节约资源角度出发,是可以判返还的。返还设备必然会造成折旧损失、运输损失、定制尺寸改造损失、销售费用损失、可期待利益损失等。卖方有权基于前述法律规定,要求买方承担以上损失赔偿的责任,不过该等损失的确定往往举证困难,甚至没有可参考的评估标准。在此情形下,卖方损失维权成本将无端增加,且维权结果难以保障实际损失。
二、如何规避此类风险
1、在订立合同时,充分论证,避免该约定的存在
电梯卖方在洽谈销售合同时,可以该约定存在的不公平为由对付款条件提出修改,并以可确定的时间节点作为付款条件。当卖方同时为安装单位,买方对此提出异议时,可以将该付款条件局限于安装合同中。
2、若不可避免该约定,应就可能妨碍条件成就的情形作明确约定
无论何种原因,一旦在电梯设备买卖合同中约定以电梯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合格或者使用登记作为付款条件,则需就各种可能妨碍该条件成就的情形进行充分预测和评估,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应情形出现时的处理方式,以最大化保障各方利益。
(1)买方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安装款导致安装进度延误;
(2)买方及其委托的其他关联施工单位施工进度不匹配;
(3)买方电力、网络条件不符合;
(4)买方工作人员消极履行职责;
(5)买方被行政机关责令停工停产;
(6)其他非买方原因导致工期、检验期被延误的情形。
3、除完善前述约定外,还应就履行过程中存在妨碍条件成就的事实收集固定证据
合同风险除在设立合同条款时通过合理条款进行控制外,在履行过程中也应当及时通过签证、函件等方式确定各方履约情况。当发生纠纷后,有充分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相关函件应有送达证据,合同最好明确通过电子邮件进行函件的往来,如是纸质文件,应由有权限的人员签收)
4、定金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规定,合同可以在总价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约定定金,并约定买方违约情形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卖方有没收定金的权利。由于定金具有严厉的惩罚性,所以定金约定还应注意以下内容:
① 注意文字书写正确:是“定”而不是“订”,两个字读音相同,但意义却完全不同,前者是确定,后者是预定,写错字将不具备定金惩罚效力。
② 转换为合同条款:为避免争议,可将前述法律条文转化为合同条款予以明确定金的作用及没收条件。
③ 注明定金:定金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履行与约定不一致的,应以履行为准。收到款项出具的收款收据、发票、或者电子邮件及微信短信确认信息等,应注明该金额为定金。(已有案例,因开具的发票注明为预付款、货款等,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定金条款未履行,进而丧失定金条款的订立目的)
5、供货期限问题
通常,电梯设备的买卖是按项目进行,合同标的涉及多台设备,但买方因项目建设进展及资金支付控制问题要求分批次供货时,期限太久可能导致卖方遭受市场价格变化、订货资金占用,则合同需对供货期限进行明确,并对超过期限供货的后果进行明确。
(1)是否宣告已供货全部货款到期?(有些合同约定预留部分货款在完成全部供货后结算,如存在该约定,可能导致已供货货款不能及时结算支付)
(2)是否解除后续供货合同?以及解除合同后的损失责任(如预期利益)如何确定?
(3)如不解除合同,因市场或原材料调整等因素,以及卖方进货资金的占用,如何确定违约责任,包括后期供货货款是否调整,是否计算违约金等?
6、风险转移问题
电梯设备价值加高,需对设备损毁风险的承担问题进行约定,否则在发生损毁、遗失、损失后确定责任时容易发生纠纷。
建议买卖合同的风险约定自交付承运人之日起风险转移,或设备到场经清点验收后转移。
7、逾期付款责任
(1)应包括违约金额或者计算方式。建议违约金计算标准确定在以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按万分之五每日来计算,该标准与银行信用卡逾期利率一致,并且符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支持的违约金标准,年化利率达到18.5%,也足以弥补资金占用损失;
(2)达到一定条件后解除合同的权利。
8、项目停工违约责任
(1) 应包括违约金金额或者计算方式。项目停工违约导致后期款项被延期支付,可按前述逾期付款违约金责任(万分之五每日)计算违约金;
(2)项目管理因周期增加而增加的管理费用;以及达到一定条件后解除合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