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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下午,《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二审通过。
“作为国内首部电梯安全法规,《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2012年施行后,时隔十年迎来首次修订。”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一级巡视员夏德智表示,修订直面电梯安全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原有条例作了较大幅度修改调整。
修订后《条例》共八章六十四条,分为总则、选型配置和制造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检验和检测、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旨在通过立法方式充分保障“市民安全上下楼”,进一步提升南京城市本质安全水平。”
亮点一:针对“新房旧梯”问题,《条例》明确“电梯保修期由2年调整为5年,且维修不得收费”
行业惯例为电梯出厂提供2年保修期。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周期从开工建设到业主完成入住,一般需要4至5年时间,加之在此期间开发商高强度使用电梯运送建筑材料,导致业主“入住即过保”。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条例(修订草案》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最低保修期限为自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五年。
亮点二:针对“电动车入电梯引发火灾”问题,《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进入乘客电梯最低罚200元”
《条例》中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态度鲜明提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不得进入乘客电梯,并促进形成共同监督的社会合力,规定“其他乘用人、电梯使用单位、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等有权劝阻、制止,拒不听从的,还应当及时报告。
同时《条例》第六十条相应创设法律责任,“拒不听从劝阻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以刚性责任推动义务落实。
亮点三:针对“老旧高层电梯维修难”问题,《条例》明确“运行15年以上的电梯纳入年度检查重点”
围绕老旧电梯管理、更新、改造,以及相关费用筹措,《条例》设立了制度体系,强化属地政府在电梯更新、改造中的牵头协调责任,要求监管机构将15年以上且困人故障率高的电梯纳入年度重点检查范围。
同时《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主要零部件达到报废标准、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公众聚集场所和高层建筑电梯应当开展安全评估,根据评估结论进行改造、更新,经评估整改后无法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电梯,应当强制报废。